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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5 作者: 点击:[]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管理

第一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是学校的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地执行。实验教学任务按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方式,各院根据各学期的培养计划安排执行计划,上报教务处实践科。

第二条  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的设置应符合培养目标,其中实验课程及实验计划学时由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实验项目由教学大纲规定。实验课程和一门课程中有6个学时以上的实验,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教学基本要求、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属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学时分配情况、考核等。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求和审批程序与普通课程教学大纲相同。不超过6学时实验的课程不再单独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属性、学时分配、基本要求等按实验教学大纲制定要求,写入课程教学大纲中。

第三条  设计实验项目应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1.先进性。所设计的实验项目代表课程在一定时期达到学科发展的先进水平,并开发具有自己特色的实验项目。

2.目的性。所设计实验项目的数量、内容和方法应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为主要依据,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灵活性。所设计实验项目要兼顾必做实验和选作实验的需要,实行“因材施教”原则。必做实验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广度,在实验方法上有典型意义。选作实验可由学生从部分实验项目中选做一个或几个,但总的实验学时必须保证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增加自由选做的项目。

4.阶段性。所设计实验项目要遵循“循序渐进”原则,由浅入深,基础先于专业,各实验之间内容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和脱节。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的不断出现,随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修订,修订实验项目。

第四条  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每个实验要写明实验名称、实验目的要求及可供选择的实验条件等,并且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处。

第五条  鼓励更新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积极开设创新实验、设计性实验(附件1)、综合性实验(附件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为此,应积极开放实验室。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由课程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依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实验,每个实验都要预做,准备好板书及挂图,实验之前尽量少讲解,使学生有更多的动手时间。

第八条  合理分组。每台套设备实验人数一般应做到主干基础课实验一人一套设备,其它课程实验三至五人一套设备。

第九条  为保证实验课安全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指导,一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超过20人。

第十条  实验课要精心安排,对那些设备台套数少的实验,应合理安排分组,或采取预约开放的形式,使得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每学期实验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予以提前登记,自行编排实验课表,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要从严要求,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实验技能。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检查设备及实验用品,审查通过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及时整理实验环境,为下一次实验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应认真整理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注意对实验方案的论证,对实验现象和实验结果进行深入的分析,且格式规范。课程主讲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针对每个学生实验报告的具体情况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责令学生重新整理。

三、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资格

 1.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熟练使用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把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心理学,并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2.辅助指导实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动手能力强,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维修知识,能快速解决实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3.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从事过一轮以上的实验教学工作,熟悉环境、设备、安全措施等,并通过试指导。

第十七条  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要以实验室活动形式,经常一起研讨改革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鼓励课程主讲教师尤其是高水平教师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严格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验考核成绩应依据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独立动手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遵守实验纪律和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详见附件3)。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成绩按有关规定填报课程考核成绩单;其它实验的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具体比例视具体情况酌定)。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实验教学质量责任制,教务处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院主管教学与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院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教研室、实验室、学科组和课程主讲教师对自己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评估  

1.各院对本部门实验教学的状况和质量,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稳定秩序,提高质量,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对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中原工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抽查评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信息,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质量调控,评估结果作为教学部门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设计性实验认定的基本要求

      2.综合性实验认定的基本要求

      3.实验成绩评定标准

                                           

                                          中原工学院

                                                     ○一○年五月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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