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习考核是对学生所修理论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学习效果进行的考核。它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对高等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以及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我校教学质量,并使我校学生学习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主修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条 课程考核模式必须符合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要求,突出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考核模式
第三条 学生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均要求突出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学生学习考核包括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阶段性考核突出阶段性教学目标实现效果的考核,期末考核突出课程教学目标整体实现效果的综合性考核。课程最终考核成绩应根据各项考核的成绩以及课堂讨论、提问、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考试课程的阶段性考核可采用大作业、论文、应用设计以及笔试(闭卷或开卷)等多种形式,期末考核原则上要求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阶段性考核和期末考核均可采用大作业、论文、应用设计以及笔试(闭卷或开卷)等形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课程自身特点以及课程教学目标要求进行严格论证后确定,课程考核形式以及各部分考核成绩所占总评成绩比例在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日历中要进行明确规定。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的考核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组织,并于教学周结束前完成。
第八条 学生学习考核工作实行学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全校学生的学习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和监督院(部、中心)学生学习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2)负责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巡视人员、监考教师安排;试卷印刷和考试过程中的事故处理等工作;
(3)负责全校重修、免修课程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
2.院(部、中心)学生学习考核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院(部、中心)开设的考查课程以及双学位课程的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与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试卷分发、试卷评阅、成绩报送以及试卷存档等工作;
(3)根据学校考试工作安排,负责确定本部门考场巡视人员及监考教师名单,并做好考前教师监考和学生考风考纪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期末考试设考场巡视员若干名,巡视员由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院(部、中心)中层干部担任,根据《中原工学院考试巡视员职责》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条 考试课程每考场设监考教师两名,监考教师根据《中原工学院监考教师职责》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责任部门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教室管理部门需根据学校考试工作的要求布置考场,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或间隔座位。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者成绩无效。
1.未选课而擅自听课者;
2.无故缺课(含未办理免听手续)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者;
3.缺交1/4及以上作业者。
四、试卷命题
第十四条 命题原则。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讲授内容和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为基本命题范围;要运用教学评价技术科学命题,试题应能全面检测和评价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及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使试题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第十五条 命题形式。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工作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命题工作,成立三人以上的命题小组,有条件的应采取教考分离或题库组题的命题形式。
第十六条 命题要求。
1.试题需题意明确,内容科学,文字通顺,表达简洁、规范、完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准确;
2.试题要难易适度,要有较宽的覆盖面和一定的题量(一般以多数学生在两小时之内完成答题为限),其中考核学生综合能力的综合题和提高题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各占20%左右);
3.试卷采用A/B卷制。A、B卷难易程度、题量、覆盖面应相当,且要求A、B卷以及前后连续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40%;
4.试卷及标准答案(包括评分标准,要求细化到每一步或每个要点的得分)均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标准试卷纸打印,图文工整、清晰无误,每个大题中各小题应独立编号。试卷标签填写齐全、准确;
5.试卷需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指派专人试做,并认真填写《试卷试做单》;试卷、试做卷、标准答案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于考试前两周报送至课程所属院(部、中心)教学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试卷安全保密
1.试卷及标准答案在启用前为校级密件。试卷命题、印刷、输送、封存及保管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保密规定;
2.试卷及标准答案不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在网上传输;
3.组卷人、试做人及与试卷接触人员均应履行试卷交接登记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含划定考试范围),以往试卷均不得作为复习题向学生发放;
5.课程所属院(部、中心)应将试卷、标准答案装在密封袋中交由各部门教学办公室的专职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考试前由教务处从各院(部、中心)A、B卷中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印刷,另一份试卷封存备用。
五、考核成绩评定及报送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组织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应实行考评分离。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应严格按照《中原工学院阅卷基本规范》以及课程考核前拟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使用百分制,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上要求有一定的不及格率。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录入、修改以及复核等按照《中原工学院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的学生(含参加考试未交试卷者),以放弃考核资格论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六、重修、缓考和免修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重修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实施,考查性质的重修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低年级相应学期、相应课程的课程考核时间进行,不单独组织。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确因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由本人于课程考核前填写《课程缓考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重修考核方式相同,不单独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核办法参照《中原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七、课程考核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应进行试卷分析,填写卷面成绩分析表。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中心)应成立课程考核工作评估小组,负责对本院(部、中心)所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命题质量、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课程的考核方式、命题质量、试卷评阅以及成绩评定等情况进行抽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各院(部、中心),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八、考核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空白卷(A、B卷)、试做卷以及标准答案由教务处整理并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学生考试试卷、卷面成绩分析表、试卷分析等资料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存档,保存期一般为10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存档由课程所属院(部、中心)按照《中原工学院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不相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原工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2.中原工学院考试纪律
3.中原工学院考试巡视员职责
4.中原工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的认定标准
5.中原工学院阅卷基本规范
6.中原工学院课程缓考审批表
7.中原工学院卷面成绩分析表
8.中原工学院试卷分析
教务处
2018年8月1日
附件1:
中原工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做好考试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中原工学院监考教师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考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学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
2.监考教师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如因故不能监考,必须提前一天向教师所在院(部、中心)请假,由教师所在院(部、中心)另作安排。待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纪律》,说明考试时间和考试中应注意的问题。
3.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上述物品仍在课桌或衣物内,按《中原工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的认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监考教师应根据选课名单仔细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一卡通以及考试人数,证件不全者或不在选课名单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5.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就座情况,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或间隔座位。为防止学生事先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指定的座次就座。对不服从安排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可不准许其参加考试。
6.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时间正常发卷。考试开始10分钟后,不允许考生入场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
7.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8.考试正式开始后,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一名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跟随。
9.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不听从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立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作弊的物证材料,终止其考试,将违纪或作弊的主要情节记录在《监考记录》上,经学生签字(学生拒不签字时监考教师可签字认可)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材料报课程所属院(部、中心)教学办公室。
10.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违纪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
11.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批改作业等),应一前一后不断巡视,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12.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监考职责者,或对考场上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者,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者,或被巡视员发现因监考教师失职而导致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视情节按《中原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2:
中原工学院考试纪律
考试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它对于高等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中原工学院考试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1.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一卡通提前10分钟入场,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双证不全或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退出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学生证(或身份证)、一卡通放在桌角处。除必要的文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均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存放。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上述物品仍在课桌或衣物内,按《中原工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的认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考试时要认真答卷。试卷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不允许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凡在考试时携带手机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偷看、抄袭或传递答案,换卷、替考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考试结束,必须立即交卷。拖延时间者,以违纪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必须自己交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不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才能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不得在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5.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否则,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附件3:
中原工学院考试巡视员职责
考试设考场巡视员是学校考试工作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学校考试巡视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及各院(部、中心)中层干部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巡视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负责的考区,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如因故不能参加巡考,应由院(部、中心)另作安排,并提前一天报教务科。
2.考试期间,巡视员不得离开所负责考区。
二、考前检查
1.巡视员在考试前应认真检查监考人员到场与工作准备情况。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于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如发现有迟到、缺席等现象,及时通知学校考务办公室,并如实记录在《巡视员记录表》上。
2.巡视员在开考前检查各个考场考生是否按要求入场和就座。考试前,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核查学生双证(学生证或身份证、一卡通)情况,双证不全者不准进入考场。考生是否按“尽量拉开,前后对直”的原则就座,考生入座后,应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核对。
3.巡视员在开考前应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要求考场整洁,活动桌椅排列整齐,桌面和黑板无灰尘,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和字迹。
4.巡视员在开考前应认真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敦促考生将带入考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书籍、笔记本、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交出,并统一摆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场纪律检查
1.检查收、发试卷情况。正式开考铃响后方可发卷,严禁提前发卷。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监考人员及时将试卷整理好,连同考场记录单交课程所属院(部、中心)教学办公室。
2.检查监考人员遵守考场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批改作业等),一前一后不断巡视,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3.检查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作弊现象要敢抓敢管,不得营私舞弊。巡考人员如发现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情况,视为监考人员失职。
4.检查考场记录填写情况。监考人员应认真、详细填写考场记录中的每项内容。未提交考场记录或填写不完整,视为监考人员的失职。
四、相关事宜的处理
1.对未履行监考职责的的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应在《巡视员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其情节,并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视员记录表》,总结工作,提出建议,以利于今后工作的不断完善。
附件4:
中原工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的认定标准
作弊行为类型 |
违纪行为类型 |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
4.擅自调换座位的 |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人考试的 |
5.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7.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
9.其他作弊行为 |
|
附件5:
中原工学院阅卷基本规范
为保障试卷批阅的严谨性,促使我校学生试卷批阅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阅卷采取给分制,一律用红笔批改。
第二条 给出每道题的步骤得分、每一小题得分及每一大题得分,并将每一大题得分登记在试卷第一页的记分栏中。
第三条 流水阅卷的试卷,将各题阅卷教师及合分教师的姓名填写在第一页的记分栏下面。
第四条 阅卷过程中,试卷上的分数若有更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字,并注明更改日期。每份试卷更改的地方不得超过三处,不得有明显的送分现象。
第五条 不得随意对卷面成绩进行人为处理。确需调整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交《课程成绩调整报告》,经课程所属院(部、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