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设立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我校各类教学人员在研究生和本、专科教学、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研究所取得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实践证明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对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通过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鼓励我校教学人员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面向基层更好地培养“基础实、口径宽、素质高、能力强”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二、申报范围
l.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等方面坚持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
2.在教书育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实验室、教研室、实习基地及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结合方面取得的成果;
4.在调整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除具有上述之一的显著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l.成果应已经两年以上实践检验,且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所申报的优秀教学成果应已通过校级教学成果鉴定,或已通过省级教学成果鉴定;
3.教学成果奖严禁重复申报。对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得再申报;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的工作。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必须是在成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实际参与者,一般不超过五人。
四、申报与评审程序
1.项目主持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有反映该项目成果较高水平的科学总结和论文(限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校级以上教学成果鉴定证明材料及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等。
2.成果完成部门对申请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
3.学校召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4.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审阅报奖材料是否符合评奖条件要求,讨论研究后投票表决初步确定获奖名单(达到到会专家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有效票)。
5.评奖采取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凡涉及到项目实质性内容的争议,由申报成果的集体或个人所在部门核实并提出答辩意见,报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自要求时间内争议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五、评审原则
1.在同等水平下,有教改论文公开发表、课程建设成效显著、教学团队稳定、应用效果较明显的可优先获奖;
2.在同等水平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3.国内或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可优先获奖;
4.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可优先获奖;
5.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优先获奖;
6.坚持评奖工作的先进性原则,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六、奖项设置和奖励
1.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特等、一等、二等奖。
2.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作为我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项目。
七、附则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者,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原工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再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