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教育部20号令即《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编写与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本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报告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主管实验室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等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系。学校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校的实施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六)审定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统计学期末的实验教学情况数据,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实验工作情况上报数据的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教务处拟定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二)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三)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质,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开展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有一名院(系、部)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开 放
第二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等资源,面对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教师及社会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开放实验室从开放内容上看可分为三类:学生自主实验(含实习实训)型、科技活动(含学科竞赛)型、专用设备使用型;从开放时间上可分为全时开放型、定时开放型和预约开放型;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不仅对学生技能训练,而且对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积极对学生进行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扩大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容和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三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以开出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为主,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实习实训、学科竞赛和小制作、小发明等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教师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应提前按实验室的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相关实验室应积极给予安排并提供相应的方便。
第三十三条 各类人员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和必要的指导下,认真、积极进行实验活动。实验完成后,填写《中原工学院开放实验室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实行免费制(不含自由上机、上网);教师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科技活动,其实验耗材费用原则上由自身科研经费支付;开放实验室对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实验室应对开放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中原工学院开放实验室学生实验情况汇总表》,所汇总数据作为学生获得自主实验学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所在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开放期间的设备、人员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具体管理部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 员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部、中心)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等,实行坐班制。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院(系、部)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是根据1992年7月印发的《郑州纺织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修订的。原《郑州纺织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原工学院
二○○五年八月修订